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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GC / Copyright / Platform Liability

AIGC 产权归属与侵权处理及避风港规则的衔接

围绕 AIGC 作品认定、权属归属、提示词与生成内容侵权风险,以及平台与避风港规则的衔接进行整理。

AIGC 版权归属 侵权处理 避风港

一、AIGC 产权归属

1.1 核心判断标准

AIGC 能否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核心在于独创性的有无及人类是否付出实质性创造性劳动。版权保护的是人的创造,不是 AI。AI 不具备法律意义上的主体资格,不能成为作者或著作权人。

1.2 两种情形

情形要件版权归属
构成作品AI 作为辅助工具,人类编写多组提示词、设置关键参数、反复调整优化归生成者(人类使用者)
不构成作品纯 AI 自动生成,人类仅输入简单指令无版权保护

1.3 四案对比

四案从不同角度确立了同一个规则——关键不在于是否使用 AI,而在于人类是否付出实质性创造性劳动

维度"春风送来了温柔"案"蝴蝶座椅"案上海黄浦区提示词案伴心案
争议对象AI 生成的图片是否构成作品AI 生成的图片是否构成作品提示词本身是否构成作品AI 生成的图片是否构成作品 + 平面→立体是否侵权
人类投入编写多组提示词 + 设置迭代步数/随机种子 + 反复调整优化仅依靠简单提示词触发 AI 生成,无法复现创作过程照搬既有提示词,生成风格相似图片18组以上提示词迭代 + PS后期精修 + 构图调整
独创性判断——参数调优体现个性化智力投入——仅输入简单指令,无法证明自身创造性投入——提示词是"各类元素的简单堆砌",属"思想"非"表达"——元素选择安排体现独创性;但独创性较低(核心元素为通用爱心造型)
法院结论构成作品,原告享有著作权不构成作品,驳回全部诉讼请求不构成作品,驳回全部诉讼请求构成作品;被告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署名权;但平面→立体不构成复制;赔偿仅1万

伴心案新增两个关键规则:(1) 独创性分层认定——整体构图受保护,单一通用元素不保护;(2) 独创性高低直接影响赔偿金额——法院认定独创性较低→赔偿仅1万元。


二、AIGC 侵权类型

2.1 五种侵权类型

类型行为法律后果
提示词侵权刻意输入模仿他人作品的提示词,生成内容与原作实质性相似著作权侵权;情节严重可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确权无依据仅用简单关键词生成内容后用于版权交易可能构成违约或欺诈
盗用他人 AIGC未经同意二次修改、商用他人有版权的 AI 生成内容侵犯复制权、署名权、信息网络传播权
虚假维权伪造创作记录、虚假登记著作权并索赔可能构成虚假诉讼
涉密信息处理将涉密信息上传至 AI 平台行政处罚甚至刑事犯罪
提示词被盗用他人复制相同提示词生成类似内容简单元素堆砌式提示词通常难以主张著作权;复杂提示词仍需个案判断

提示词侵权的两个方向:上表"提示词侵权"是指用提示词侵犯他人已有作品的著作权(提示词是手段,他人作品是侵权对象)。"提示词被盗用"是另一个方向——他人复制你的提示词生成类似内容。现有个案中,法院曾认为简单元素堆砌式提示词属于"思想"而非"表达",不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但复杂提示词能否构成作品,仍应结合表达具体性和独创性作个案判断。

2.2 责任主体三层结构

第一层:使用者(提示词输入者)——直接侵权人
第二层:AI 平台/服务提供者——是否构成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适用避风港?
第三层:内容分发平台(如社交媒体)——用户发布 AIGC 后的平台责任

三、AIGC 侵权与避风港原则的衔接

3.1 AI 平台的"网络服务提供者"身份

通知删除规则(民法典 第1195-1197条)的适用前提是存在"网络服务提供者"作为中介。AI 平台是否构成网络服务提供者,2025-2026年司法实践已部分回答了这一问题。

AI 搜索平台 → 明确认定为"网络服务提供者"

(2025)沪0104民初2433号:AI 搜索引擎展示盗版网盘链接。法院认定搜索提供者是"网络服务提供者",未主动上传/编辑,无主观过错,已设置投诉渠道+及时处理侵权链接→驳回原告诉求

生成式 AI 平台 → "新型网络服务提供者",避风港适用有争议

案例案号平台行为认定关键区分
广州奥特曼案(2024)粤0192民初113号用户输入提示词,平台直接生成奥特曼图片直接侵权(复制权、改编权),赔1万平台直接参与生成,欠缺投诉机制
杭州奥特曼案(2024)浙0192民初1587号用户训练 LoRA 模型生成侵权图片帮助侵权,赔3万归类推荐+会员获利+怠于过滤
上海美杜莎案2025一审/2026二审维持用户训练 LoRA 侵权模型不侵权已设置投诉机制+收到通知及时下架

关键发现:三案均未明确援引民法典第1195条或第1197条。 学界争议:王利明(类推适用避风港)vs 程啸(否定适用,AI平台输出属"作为")。

身份认定的功能类型框架

平台类型司法定性避风港适用
AI 搜索平台传统"网络服务提供者"可适用——(2025)沪0104民初2433号
生成式 AI(用户主导型,如 LoRA 训练)"新型网络服务提供者"有争议——杭州案帮助侵权但未援引避风港条文
生成式 AI(平台主导型,如 Tab/成片工具)可能构成"直接侵权"不适用——超出"技术服务"范畴
纯工具型 AI(用户本地使用)不构成网络服务提供者不适用(不涉及)

3.2 四种场景分析

场景 A:用户在第三方平台发布侵权 AIGC

用户→AI 工具生成侵权内容→发布至社交媒体/电商平台→权利人通知。

避风港适用与普通 UGC 完全相同(第1195条)。另需注意《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办法》(2025年9月1日施行)对传播服务平台的核验标识义务。

场景 B:用户在 AI 平台上生成侵权内容并留存

结果对应案例关键区分因素
平台不侵权美杜莎案设置投诉机制+通知后及时下架
帮助侵权杭州奥特曼案归类推荐+直接获利+有能力过滤而怠于履行注意义务
直接侵权广州奥特曼案平台直接生成+欠缺投诉机制

判断标准(杭州奥特曼案"同质行业理性人"标准):服务性质、作品知名度、侵权可感知程度、侵权后果严重性、营利模式、预防措施可行性。

场景 C:AI 平台主动推荐/分发侵权 AIGC

红旗规则触发(第1197条)。杭州奥特曼案:平台对侵权 LoRA 模型归类推荐→直接构成"应知"证据。

场景 D:AI 工具主动加工内容并传播

"度加案"(腾讯诉百度,长沙开福区法院一审,长沙中院二审维持,全国首例AI"文生视频"著作权侵权案):百度"度加"软件AI成片功能将《庆余年》剪切成3-7秒短视频素材并存储于自有服务器,法院认定构成直接侵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判赔80万元。避风港不适用——平台主动剪辑加工并存储内容,不是中立中介。

来源:网络搜索结果(一审案号(2024)湘0105民初3790号,二审案号(2024)湘01民终18114号)

3.3 红旗规则在 AIGC 场景的表现形式

以下情形可能构成"红旗"(侵权事实明显,平台不能装看不见):

  • 用户输入明显侵权的提示词(如"生成和 XX 作品一样的图")
  • AI 生成内容的相似度检测系统自动报警
  • 同类侵权通知的重复出现(同一用户反复生成侵权内容)
  • 权利人的公开声明(禁止作品被用于 AI 生成)

3.4 AI 平台注意义务的梯度

传统平台  <  算法推荐平台  <  算法推荐 + AI 生成平台
(仅存储)   (主动分发)       (算法生成 + 主动分发)
义务层级平台功能注意义务避风港
基础层纯工具提供无内容管理义务不适用
中间层生成+存储接到通知后及时删除可主张
强化层生成+分享+推荐主动注意义务(侵权识别、推荐过滤、防重复侵权)受限——红旗规则易触发

算法推荐与平台注意义务已经论证算法推荐平台应承担高于传统平台的注意义务。AI 平台的核心功能即算法生成,其技术介入程度远超传统平台,若叠加推荐分发功能,注意义务应双重叠加,但仍受比例协调原则约束。


四、制度反思:避风港规则的前提危机与再平衡

4.1 避风港规则的前提假设或已过时

算法推荐的大数据背景下,平台不能再“躲在”避风港里睡觉了。

通知删除规则的设计建立在一个隐含前提之上:平台是被动中介,权利人能有效监测,通知是有效的触发机制。在这一前提下,避风港是合理的——平台确实不知道谁在侵权,通知是启动平台介入的最优方式。

算法推荐或许破坏了这个前提:

传统环境:用户主动搜索/关注 → 内容量可控 → 权利人可监测 → 通知有效
算法环境:平台主动分发推荐 → 内容量爆炸 → 权利人难以监测 → 通知杯水车薪

当平台主动分发内容、获取流量和商业利益时,它就不再是纯粹的技术中介。继续机械适用"收到通知才处理"的规则,等于把避风港从免责机制变成了逃责工具——"平台获利、权利人买单"的格局无法通过避风港原则自圆其说。

4.2 注意义务必须上移,但不能无限拔高

因此,平台注意义务的基线应从"被动等通知"走向"主动预防"。但这不意味着走到另一个极端——平台不是执法者,不应要求它不惜一切代价消灭所有侵权。

义务的提升必须与能力挂钩:

  • 与算法推荐引发侵权可能性相匹配
  • 与平台信息管理能力相匹配
  • 具有技术上和经济上的期待可能性

这就是比例协调原则的意义:它让"更高注意义务"这个结论有可操作的标准,而不是一句口号。杭州案确立的六因素标准(服务性质、作品知名度、侵权可感知程度、侵权后果、营利模式、预防措施可行性),本质上就是比例协调原则在 AI 场景的司法具象化。

4.3 AIGC 场景的特殊性

AIGC 让这个问题更加尖锐。AI 平台的技术介入程度远超传统网络平台——它不仅存储和分发内容,它生成内容。这意味着:

  • AI 平台的"技术中立"抗辩空间更窄——平台的核心功能就是算法生成,无法主张自己只是单纯技术通道
  • 但义务也不能因此无限拔高——要求平台识别所有可能的侵权输出在技术上尚不可行
  • 上文所述三案也恰好说明了这个区间的边界:美杜莎案(尽到与自身能力匹配的义务→免责),杭州案(有能力过滤而怠于→帮助侵权),广州案(平台主导生成→直接侵权)

五、合规意见

5.1 对平台(AI服务提供者)

权属规则明确

  • 平台应在用户协议中载明:AI生成内容构成作品的前提是用户投入实质性独创性智力劳动,平台不当然享有生成内容著作权,亦不主动认定权属。著作权归属应以创作者创作事实为准。

侵权风险防控

  • 平台应在生成界面注明禁止用户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
  • 平台应建立侵权提示与投诉处理机制
  • 对著名及当前大热IP、影视作品、小说平台应建立关键词筛查,用户生成内容明显侵权时模型应当主动识别并阻断内容生成

证据留存

  • 平台可建议用户留存提示词、生成记录,按规定留存参数设置、日志信息,配合监督与司法机关调查
  • 平台对于AI生成内容应符合标识合规要求(具体参见《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办法》)

5.2 对用户、创作者的合规意见

创作证据固定

  • 用户主张AI生成内容著作权的,应完整留存全创作过程证据。包括但不限于正反向提示词、生成记录、迭代修改记录、生成定稿过程,以证明实质性智力投入。

生成行为合规

  • 用户承诺不得使用侵权提示词诱导AI复制、模仿他人作品的独创性表达,避免生成内容与现有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内容。不利用AI生成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内容

使用与传播规范

  • AI生成的内容构成作品的,同其他作品一样,未经许可不得擅自修改、商用、二次传播。使用他人AI生成作品应取得授权并明确授权范围。

诚信义务

  • 进行著作权维权时不伪造创作记录,杜绝虚假诉讼。

六、与传统著作权避风港场景的差异

对比项传统著作权侵权AIGC 侵权
侵权判断相对明确(实质性相似比对)AI 输出具有随机性,"提示词侵权"还是"生成结果侵权"模糊
平台控制力限于内容审核可控制提示词输入+参数+输出过滤,控制力更强
提示词的可保护性不涉及(提示词不是传统著作权客体)简单元素堆砌式提示词通常难以受著作权保护;复杂提示词仍需个案判断
删除难度删除具体文件即可还需考虑模型是否"记忆"并可能再次生成
反通知适用常见AI 生成内容的"原创性"本身可能存疑

七、AIGC 侵权赔偿的精细化标准

伴心案首次在判决中详细论述了"AIGC独创性高低"对赔偿金额的直接影响。法院综合考量以下因素:

考量因素具体内容
作品类型与独创性高低核心元素为通用爱心造型,独创性较低→赔偿从低
创作难度AIGC创作的智力投入程度
作品及作者知名度原告账号粉丝/点赞量有限,知名度低
侵权行为性质与持续时间公益项目、已及时删除、侵权影响小
主观恶意无明显恶意

结论:法院给出了较为克制的赔偿数额(1万元),体现司法对AIGC作品独创性高低的精细化区分,避免一刀切的高额赔偿。这与传统著作权侵权赔偿的考量框架一致,但明确将"AIGC独创性高低"作为独立因素纳入。

八、结论

  1. AIGC 版权归属以"人类是否付出实质性创造性劳动"为核心标准,AI 不能成为作者。伴心案进一步确立了"独创性分层认定"标准(整体构图受保护/单一通用元素不保护)。
  2. AIGC 侵权主体分为使用者(直接侵权人)、AI 平台(可能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和内容分发平台三层。
  3. AI 搜索平台已可被明确认定为"网络服务提供者"——(2025)沪0104民初2433号确认可适用避风港原则。
  4. 生成式 AI 平台被定性为"新型网络服务"(兼具技术服务与内容供给双重属性),杭州奥特曼案首例判决提出四因素过错判断框架(服务性质+知名度+侵权后果+预防措施),明确不当然负有事先审查义务
  5. AI 平台的注意义务高于传统平台——杭州奥特曼案四因素框架为过错判断提供了可操作的司法标准。平台合规要点包括投诉机制、关键词过滤、侵权模型审核、避免归类推荐。
  6. AIGC侵权赔偿已形成精细化考量标准——伴心案将"AIGC独创性高低"作为独立赔偿因素(低独创性→低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