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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IPL / GDPR / CCPA / Privacy Compliance

PIPL、CCPA 与 GDPR 的比较研究

从个人信息定义、敏感信息、合法性基础、删除权、可携带权、跨境传输与责任体系比较三套规则。

PIPL GDPR CCPA 数据合规

比较框架说明:本文以 PIPL 为出发点逐项对照另两部法。PIPL 没有而其他法有的制度(如 GDPR 的正当利益、被遗忘权),也一并列出,不因 PIPL 缺失而略过——缺失本身就是对比信息。

一、概述:三条不同的立法路径

全球个人信息保护立法呈现三条截然不同的路径,分别反映了不同的制度逻辑和价值取向。

维度中国 PIPL欧盟 GDPR美国加州 CCPA&CPRA
立法模式综合性一般立法综合性一般立法消费者保护领域专门立法(形式上)
核心定位保护个人信息权益 + 规范处理活动 + 促进合理利用保护自然人基本权利与自由(基本权利导向)赋予消费者有限控制权,实质性偏重企业创新空间(商业赋权导向)
通过时间2021年8月20日2016年4月27日CCPA 2018年 / CPRA 2020年11月
生效时间2021年11月1日2018年5月25日CCPA 2020年1月1日 / CPRA 2023年1月1日
条文规模8章74条11章99条 + 173条叙文加州民法典 Title 1.81.5(约30节)
配套法规网信办条例、部门规章、司法解释EDPB指南、成员国DPACalPPA条例、AG意见

三条路径的本质差异在于:欧盟以基本权利保护为宪法基础,中国以国家数据主权 + 个体权益保护为双支柱,加州立法形式上属消费者保护领域,但制度设计实质性偏向企业创新空间(opt-out 模式、私人诉权极窄、删除权例外最多)。


二、适用范围与核心定义

2.1 域外适用

三法对跨境适用或实际外溢覆盖的设计不同:

维度PIPL(第3条)GDPR(第3条)CCPA
域外适用标准以向境内自然人提供产品或服务为目的,或分析评估境内自然人行为向欧盟数据主体提供商品或服务,或监控其行为(无论是否付费)无 GDPR/PIPL 式域外适用条款;通过"在加州开展业务 + 达到门槛"产生实际外溢适用
扩张程度中等最广非明文域外适用;取决于是否在加州开展业务并达到适用门槛

GDPR 的域外适用最广——"监控行为"仅需行为在欧盟境内发生,无需位于欧盟的数据主体处于被动接收服务的角色。PIPL 有所限制,仅分析"境内自然人"的行为。CCPA 是州法,没有 GDPR/PIPL 式域外适用条款,但外州或外国企业只要在加州开展业务并满足门槛,仍可能被纳入适用范围。

2.2 个人信息定义

维度PIPL(第4条)GDPR(第4条第1款)CCPA(1798.140)
定义方式"与已识别或可识别的自然人有关的各种信息"(信息关联型)"与已识别或可识别的自然人有关的任何信息"(信息关联型)"能够合理地与特定消费者或家庭关联的信息"(合理关联型)
匿名化信息排除排除排除
去标识化信息仍属个人信息仍属个人数据(假名化)不纳入规制范围
公开信息合理范围内处理(第27条)仍属个人数据排除(不视为个人信息)
家庭/设备不含不含含家庭和设备(CCPA 特色)

关键差异:CCPA 将去标识化信息和公开信息排除在保护范围之外,为企业采用去标识化技术提供了明确的合规激励。PIPL 和 GDPR 的去标识化信息仍受保护。

2.3 敏感个人信息 / 特殊类型数据

维度PIPL(第28条)GDPR(第9条)CCPA(1798.121)
处理原则特定目的 + 充分必要 + 严格保护 + 单独同意原则上禁止,例外允许(明确同意等)消费者可限制用于提供商品或服务以外的目的
类别数量7类(生物识别/宗教信仰/特定身份/医疗健康/金融账户/行踪轨迹/未成年人)特殊类型数据(种族/政治/宗教/工会/基因/生物识别/健康/性生活)精确地理位置 / 种族/民族 / 宗教 / 基因 / 生物识别 / 健康 / 性生活等
同意模式opt-in(单独同意)opt-in(明确同意)opt-out(限制处理请求权)

CCPA 的敏感信息处理采用 opt-out 模式,而非中国和欧盟的 opt-in 禁令模式——这是三法间最核心的范式差异之一。

2.4 受规制的实体

维度PIPLGDPRCCPA
实体类型个人信息处理者 + 受托处理者控制者 + 处理者企业 + 服务提供者 + 承包商
适用门槛无(任何处理者均须遵守)无(任何控制者/处理者均须遵守):年收入超2500万美元 / 处理10万以上消费者信息 / 50%以上年收入来自出售或共享消费者个人信息
小型实体无豁免(仅部分义务可简化)部分简化(如中小企业部分记录义务豁免)低于门槛者不适用

CCPA 的门槛制度意味着大量中小企业完全不受其约束——这与 PIPL 和 GDPR 的全覆盖模式形成鲜明对比。


三、合法性基础与同意规则

这是三法最核心的操作性差异。

3.1 合法性基础

PIPL 列举了 7 项合法性基础(第13条),GDPR 列举了 6 项(第6条),CCPA 不设法定基础清单。

PIPL(第13条)GDPR(第6条)CCPA
(一)取得个人的同意(a)数据主体同意opt-out 为基本模式:出售/共享个人信息→可 opt-out;敏感信息→可限制用途
(二)为订立、履行个人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所必需,或按劳动规章制度/集体合同实施人力资源管理所必需(b)履行合同所必需 / (f)正当利益(人力资源管理场景被涵盖于此)合同履行场景默认可处理(无专门法定基础清单)
(三)为履行法定职责或法定义务所必需(c)为履行控制者的法定义务所必需
(四)为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紧急情况下保护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所必需(d)为保护数据主体或他人的重大利益所必需
(五)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在合理范围内处理(e)为执行公共利益领域的任务或行使授予控制者的官方权力所必需
(六)在合理范围内处理个人自行公开或其他已合法公开的个人信息无独立对应项(GDPR 下已公开信息仍受保护,需寻找其他合法性基础)排除——公开信息不视为个人信息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f)正当利益(三要素平衡测试:控制者或第三方的正当利益 > 数据主体的利益/权利/自由)不适用(opt-out 框架无此概念)

关键差异点:

PIPL vs GDPR 的核心差异不在数量(7项 vs 6项),而在结构

  • PIPL 将"人力资源管理"独立为一类合法性基础(第13条第1款第2项),而不依赖"正当利益"的弹性测试——这一立法选择的效果是限制了"正当利益"式弹性条款的适用空间
  • GDPR 的"正当利益"是三法中弹性最大的合法性基础,需要通过三要素平衡测试(正当利益评估 + 必要性测试 + 利益平衡),在实践中也是被企业最广泛援引的基础之一
  • PIPL 不设"正当利益"一般条款,意味着对信息处理者的处理权限做了更严格的预先划定——理论上更保护个人权益,但也减少了企业在模糊场景下的合规灵活性
  • CCPA 不设合法性基础清单,以 opt-out 为默认规则——这与 GDPR/PIPL 的"processing is prohibited unless lawful basis exists"逻辑完全不同。所谓制度底层范式的差异,指的不是条文措辞不同,而是法律的第一步假设就反了:GDPR/PIPL 假设"处理须有合法性基础,否则禁止",CCPA 假设"处理可进行,消费者不同意特定用途时退出"。这不是谁严谁宽的问题,是两个方向不同的制度设计。
  • 表格中 CCPA 列的"同",不是指 CCPA 也有同样的合法性基础分类——它根本没有这种分类。标"同"是因为在 opt-out 框架下,这些场景无需寻找合法性基础即可处理,处理结果上与 GDPR 一致。但制度出发点不同:GDPR 是"找到合法性基础所以可以处理",CCPA 是"不禁止所以可以处理"。

3.2 同意规则

维度PIPLGDPRCCPA
基本模式opt-in(选择加入)opt-in(选择加入)opt-out(选择退出)
同意层级一般同意 + 单独同意(6种场景)+ 书面同意一般同意 + 明确同意(特殊类型数据)不设层级
单独同意场景提供第三方/公开/敏感信息/跨境/图像身份/未成年人(6种)特殊类型数据处理(明确同意)财务激励计划须 opt-in(罕见例外)
撤回同意便捷撤回 + 不影响撤回前处理同撤回前处理有效不适用(非同意基础模式)
未成年人不满14岁监护人同意不满16岁(成员国可降至13岁)实际知悉未满16岁不得出售
严格度排序最严中等最宽

PIPL 的同意规则在三法中最为细致——六种单独同意场景、较高的未成年人同意年龄(14岁,GDPR 成员国可下调至13岁)、以及对同意有效性的全方位要求。


四、数据主体权利

4.1 删除权(核心权利对比)

维度PIPL(第47条)GDPR(第17条)(被遗忘权)CCPA(1798.105)
行使情形5种明确列举6种明确列举 + 被遗忘权(通知其他控制者)可验证消费者请求触发删除义务(不列举具体情形)
例外范围法定保存期限未届满 / 技术难以实现(仅2种表达自由/法定职责/公共健康/研究统计/法律主张(5类)言论自由/法定义务/公共研究/履行合同/安全事故侦测/调试修复/内部使用(7种以上
被遗忘权(控制者应通知其他控制者删除链接/副本/复制品)
利益平衡倾向个人权利保护权衡表达自由和公共利益充分考量企业正当利益

PIPL 第47条五类情形

  • (一)处理目的已实现、无法实现或不再必要;
  • (二)处理者停止服务或保存期限届满;
  • (三)个人撤回同意;
  • (四)处理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约定处理;
  •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GDPR 第17条六类情形: 删除权(第1款)

  • (a)数据对收集目的不再必要;
  • (b)数据主体撤回同意且无其他合法性基础;
  • (c)数据主体反对处理且无压倒性合法理由;
  • (d)个人数据被非法处理;
  • (e)为履行欧盟或成员国法律义务必须删除;
  • (f)涉及儿童数据(第8条第1款)。

被遗忘权(第2款)——控制者已公开数据的,应通知其他控制者删除链接、副本或复制品。

CCPA:不列举具体情形,以可验证消费者请求触发删除义务,但例外较多。

PIPL 的删除权例外最少、保护最强力,但也意味着企业合规成本最高。CCPA 例外最广,体现了对企业正当利益的制度性包容。

4.2 可携带权

维度PIPL(第45条)GDPR(第20条)CCPA(1798.100/1798.130)
权利内容请求将个人信息转移至指定处理者以结构化、通用、机器可读格式接收并转移请求披露 + 获取副本
具体规则GB/T 46901-2025EDPB指南已细化12个月内可请求2次,45天+45天
可操作性中等(国标为推荐性标准)高(规则成熟)中等

PIPL 的可携带权以"符合国家网信部门规定条件"为前提。GB/T 46901-2025 主要明确:

  • 转移范围:仅限主动提供及服务产生的个人信息,明确排除衍生数据(用户画像/风险评分等)
  • 无需响应的例外(GB/T 46901-2025 第6章):法定职责或法定义务、合同必需、涉他人信息且去标识化/同意/家庭事务使用措施、技术不可行、侵害商业秘密或知识产权
  • 收费:一般不收;请求明显超出合理限度或需额外签署协议时可收
  • 格式:结构化、通用、机器可读(CSV/XML/JSON)

该国标为推荐性标准,非强制执行。

4.3 其他权利简要对比

权利PIPLGDPRCCPA
知情权/告知最细(接收方名称+联系方式,非仅类别)较细一般
查阅权及时提供1个月内(可延至3个月)12个月一次(上限)
更正权有(第46条)有(第16条)有(CPRA新增1798.106)
反对权/拒绝权有限(自动化决策相关)全面(营销/正当利益/科研等场景)opt-out(出售/共享/敏感信息限制)
自动化决策拒绝权有(第24条)有(第22条)有(CPRA新增1798.185)

五、跨境数据传输

从法条结构看,PIPL 第三章与 GDPR 第五章均专门规定跨境数据传输规则;CCPA/CPRA 的制度重点在消费者权利、企业告知义务、选择退出和数据泄露责任,未设置同类跨境传输合规路径。因此本节仅比较 PIPL 与 GDPR。

维度PIPL(第38-43条)GDPR(第44-49条)
传输路径安全评估 + 标准合同 + 认证(3种,条例扩展至8种)充分性决定 + 适当保障措施(SCCs/BCRs/行为准则等)+ 8种例外
数据本地化(CIIO + 处理量达网信部门规定阈值的处理者;第40条)
境外执法调取未经主管机关批准不得提供(第41条,绝对前置批准须有国际条约基础 + 个案审查(第48条)
对等反制有(第43条)

PIPL 的跨境传输制度在三个维度上比 GDPR 更严格:数据本地化义务(GDPR 无此概念)、境外执法调取的绝对前置批准(GDPR 设国际条约缓冲)、对等反制机制。


六、处理者义务与大型平台特殊义务

6.1 一般处理者义务

义务PIPLGDPRCCPA
安全保障最详细(加密/去标识化/访问控制/培训/应急预案/分类管理,第51条)较详细(假名化/加密/保密性/可用性/恢复能力)实施并维持合理安全程序
保存期限实现目的所必要的最短时间(第19条)不超过处理目的所必要的期限(第5条第1款e项)无明确期限要求
泄露通知立即通知监管 + 个人;可有效避免危害的可不通知个人(第57条)72小时内通知DPA(第33条)最适当时间,无不合理延迟
DPIA7种触发情形(第55条),保存3年高风险处理(第35条)高风险处理(CPRA新增)
DPO/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处理量达网信部门规定阈值的应指定(第52条);较笼统公共机构/大规模系统监控/大规模特殊类型数据(第37条);最完整无对应制度

6.2 大型平台特别义务(守门人条款)

PIPL 第 58 条是全球首创——将竞争法领域的守门人概念引入个人信息保护。适用于"重要互联网平台服务、用户数量巨大、业务类型复杂"的处理者:

维度PIPL 第58条欧盟 DMACCPA
领域个人信息保护竞争法/反垄断
量化认定注册5000万+ / 月活1000万+(条例第62条)年营收≥75亿欧元 / 月活>4500万+企业用户>1万
义务数量4项17项
核心义务独立监督机构+平台规则+停止违法服务+社会责任报告向商业用户开放平台+互操作性+数据可携等
罚款上限5000万或5%营收全球年营收10%+系统性违规20%

七、法律责任

7.1 行政责任

维度PIPL(第66条)GDPR(第83条)CCPA(1798.155)
罚款上限(企业)5000万元以下或上年营业额5%以下2000万欧元或全球年营业额4%每次违规2500美元/故意或未成年人违规7500美元
一般违法100万元以下(拒不改正的)+ 没收违法所得 + 暂停业务1000万欧元或2%每次2500美元
情节严重5000万元以下或5%以下 + 停业整顿 + 吊销许可2000万欧元或4%每次7500美元(故意或未成年人)
个人责任直接责任人1万-100万罚款 + 市场禁入无个人罚款(DPA可罚控制者/处理者)无个人罚款
信用惩戒记入信用档案 + 公示(第67条)
执法机构多部门联合(网信/工信/公安/市场监管等10+机构)独立DPA(一成员国一机构)AG + CalPPA

PIPL 的罚款上限比例为 5%,超过 GDPR 的 4%,在全球个人信息保护立法中属于最高一档。此外,PIPL 独有的个人连带责任(直接责任人罚款+市场禁入)和信息惩戒机制,使其处罚体系与 GDPR 和 CCPA 相比覆盖面更广。

7.2 民事责任

维度PIPL(第69条)GDPR(第82条)CCPA(1798.150)
诉权范围:侵害个人信息权益造成损害:违反GDPR造成物质或非物质损害极窄:仅未加密数据泄露 + 特定信息类型
归责原则过错推定(处理者自证无过错)过错推定(控制者/处理者自证无过错)过错责任
损害赔偿实际损失或侵权人获益物质或非物质损害(含非财产损害)100-750美元法定赔偿或实际损害赔偿
公益诉讼(检察院/消费者组织,第70条)有(NGO代表诉讼,第80条)
30天豁免期(企业30天内改正则免于金钱赔偿)

CCPA 的私人诉权是三者中最窄的——仅限未加密数据泄露场景,且被 Gardiner v. Walmart 案进一步限缩至两类特定信息类型组合(姓名+账号/密码等组合)。还设有 30 天纠正豁免期。这反映了美国隐私立法强化行政执法、弱化私人诉权的一贯策略。

7.3 刑事责任

维度中国欧盟加州
刑事处罚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最高七年有期徒刑 + 罚金无 GDPR 层面刑事责任(由成员国国内法规制)无 CCPA 层面刑事责任
执法活跃度(大量公诉案件)低(取决于成员国)极低

中国是全球个人信息保护领域刑事执法最活跃的法规,形成了行政+民事+刑事的三层执法体系。


八、十个 PIPL 比 GDPR 更严格的领域

#领域PIPLGDPR
1合法性基础7项,不含"正当利益"(仅授权人力资源管理)6项,含"正当利益"弹性条款
2同意层级一般同意 + 单独同意(6种)+ 书面同意一般同意 + 明确同意(特殊类型数据)
3单独同意场景6种(提供/公开/敏感/跨境/图像/未成年人)仅特殊类型数据须明确同意
4告知粒度须告知接收方名称或姓名+联系方式(非仅类别)接收方类别即可
5告知时间必须处理前告知收集时告知(非"处理前")
6删除权例外仅2种5种
7泄露通知立即通知监管 + 个人;但处理者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危害的,可不通知个人(第57条第2款)高风险时才通知个人,低风险可免
8罚款上限5000万元或5%2000万欧元或4%
9数据本地化(第40条)
10死者信息保护(近亲属行使权利,第49条)无(叙文第27条允许成员国自行规定)

九、结论

9.1 三条立法路径不可简单比较

三法在立法模式上的差异决定了它们不是同一类法律工具。试图在三者之间做"谁更好"的价值判断是偏离制度现实的——欧盟的基本权利传统、中国的数据主权导向、加州的消费者赋权逻辑,分别植根于不同的宪法结构和市场环境。

9.2 PIPL 的严格与粗疏并存

PIPL 在合法性基础、同意规则、删除权、罚款上限、个人连带责任、数据本地化等十个维度上比 GDPR 更严格;但在可携带权配套规则、DPO 独立性保障、政府机构数据处理的监督路径等方面存在制度空缺。 不能简单地将PIPL同GDPR进行宽严程度上的对比——PIPL是部分制度构建更加严格、部分制度构建粗疏的不均衡结构

9.3 CCPA 的另一套设计逻辑

CCPA 的制度设计围绕两个核心展开:opt-out 同意模式(降低企业合规负担)和极窄的私人诉权(30天豁免期 + 仅未加密数据泄露可诉)。其消费者保护定位决定了它不适合与 GDPR/PIPL 的综合性一般立法做一一对应的对比——它没有"合法性基础"的概念、没有"目的限定原则"的完整体系、没有跨境传输制度。

9.4 对实务的影响

对跨国企业而言,三法同时适用的场景越来越常见。在此情形下,PIPL 在多个维度上合规要求最高——同意分层最细、删除权例外最少、罚款比例最高、且附带了 GDPR 和 CCPA 均不具备的数据本地化和对等反制机制。但满足 PIPL 的高标准并不意味着可以忽略 GDPR 中 PIPL 所不具备的制度(如正当利益弹性条款、被遗忘权、DPO 独立性保护),三者各有不可替代的合规关注点。